(2014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和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增强企业工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工会是指单个企业单独建立的工会委员会或多个25人以下小企业联合建立的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企业工会应当实施民主选举,通过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会员意志的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是指通过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可以直接选举,也可以间接选举,鼓励实行直接选举。
第五条 企业工会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直接选举可采取提名候选人和不提名候选人两种方式进行:
提名候选人方式是指有提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选举,即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票上直接选取候选人,在获得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票的候选人中,按得票由多到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不提名候选人方式是指没有提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选举,即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票上直接填写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选姓名,在获得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票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由多到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第六条 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先选举产生工会委员,再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七条 企业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企业工会民主选举时,应当充分发动和组织会员参加,尊重和保障会员行使民主权利,体现会员意志。
第八条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对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筹备与会员代表
第九条 新建立企业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筹备组),负责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上级工会和企业党组织可派员参加领导小组(筹备组)。
第十条 工会换届的,由本届工会委员会负责下一届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筹备组)应当先广泛发展职工入会,然后根据该单位组织架构对应成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分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
第十二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企业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鼓励会员1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会员100人至2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的30%;会员201人至5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的20%,且不少于60人;会员501至1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的10%,且不少于100人;会员1001人到5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的6%,且不少于100人;会员5001到10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的5%,且不少于300人;会员超过10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要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一线职工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代表、青年代表和具有本单位会员身份的劳务派遣员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名额以选举单位(可为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下同)人数为基础,兼顾会员的代表性进行分配。会员代表应由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即会员代表的任期与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候选人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应以奇数设置,依据会员人数多少来确定:不足200人的,设委员3~7人;201~1000人的,设委员7~15人;1001人至5000人的,设委员l5至21人;5001人至l0000人的,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的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7人。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可以按以下方式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
(一)会员自荐;
(二)1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
(三)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推荐;
(四)本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推荐;
(五)同级党组织推荐;
(六)上级工会推荐;
(七)其他方式推荐。
本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候选人名单汇总并进行资格审查,下发到工会分会和工会小组讨论投票,根据得票数和代表性等情况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应当按以下条件推荐:愿意为会员说话办事,有能力为会员说话办事,得到多数会员的信任。
第二十条 企业出资人(含合伙人)及其近亲属、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不得提名为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含港澳台地区)职工不得提名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应当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及副主席经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工会委员差额比例不低于l0%,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人。
第四章 民主选举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应当在选举前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内容包括:
(一)会员代表的条件与名额、组成结构、选举产生程序;
(二)民主选举方式;
(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名额、提名方式,选举产生程序;
(四)选举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
(五)确定当选人的原则;
(六)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
(七)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八)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的产生办法;
(九)选举的纪律;
(十)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选举办法应当于选举前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选举前,有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其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七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投票选举前,领导小组(筹备组)或本届工会委员会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可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及回答会员(代表)提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会员(代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到场投票的,可采取流动票箱方式投票。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取得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
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不同意票少者当选;当不同意票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选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
难以产生足额委员的,如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人数底线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减少名额。
第二十八条 工会主席民主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态性发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一)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操纵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批复。
非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由有关方面任命或指定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当选人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上级工会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上级工会批复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五章 任期、补选及罢免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期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新建立的企业工会原则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大型企业单位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会职务时,应当书面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申请;企业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应当在三个月内按原有民主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三十八条 企业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期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工会委员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予以罢免。
工会主席、副主席严重不称职的,所在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临时动议,按本条前款相应程序进行撤换或罢免。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新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上一级工会应当及时督促企业工会到期按时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职务津贴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地方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要切实负起责任,保护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工会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建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事业、机关单位及社会组织等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